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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1伤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表时间:2025-10-20 07:19:32
近日,北京海淀区政府公布《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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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2日10时50分左右,在海淀区上庄镇沙阳路与京新高速交叉口往西约500米处,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丰盛公司)在沙阳路南侧正在开挖的管沟(长约8米、宽约1米、深约2.7米)突然发生坍塌,将正在管沟内作业的2名工人掩埋。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119救援电线分被救出,并送往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救治。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4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北京京电丰盛建设有限公司“6·12”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海淀区沙阳路道路工程(第一标段)由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二公司)。2025年4月29日,城建二公司在道路新建雨水方涵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现一条黑色塑料排管的电力管线,随即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海融达公司汇报。经确认,该管线kV电缆,其产权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电缆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北京电缆公司)。5月2日,海融达公司按照国网北京电缆公司要求,完成先期电缆支撑保护工作,5月7日,海融达公司向国网北京电缆公司承诺尽快推动该线路电力迁改事宜。
考虑到沙阳路道路工程东积水点隐患消除及整体施工进度要求,海融达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报请公司后,决定将35kV电力迁改工程分为土建和电气两部分,并先启动土建部分施工,为后期电缆改移创造穿路条件。2025年5月5日,海融达公司与北京国网红阳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沙阳路道路市政管线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土建工程的设计合同。5月16日,海融达公司第50次党委会通过《先行配合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土建施工事项的请示》,同意由海融达公司与京电丰盛公司签订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的配合协议;由海融达公司与中昱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昱建公司)签订该项目监理合同;并在签署协议后立即进场开展土建施工。5月22日,海融达公司与京电丰盛公司签订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协议,工程内容为消隐土建部分施工,协议金额350万元。同日,海融达公司与中昱建公司签订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协议监理合同,合同金额4.6万元。
合同签订后,实施工程单位京电丰盛公司和监理单位中昱建公司进场。实施工程单位京电丰盛公司依据设计文件,采用明开和暗挖顶管相结合的方式,先在沙阳路南北两侧进行竖井开挖,接着进行顶管施工。截至事故发生前,该工程仍处于顶管施工阶段,其作业面在沙阳路北侧。
2025年6月11日,京电丰盛公司现场带班班组长程**口头向监理单位中昱建公司提出“同时在沙阳路南侧竖井以东进行明开槽”的工作建议,遭到中昱建公司拒绝。为避免京电丰盛公司擅自施工,中昱建公司给京电丰盛公司下发工作联系单,明确要求“5-6号井段(明开槽段),在4、5号竖井施工收尾阶段再行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该联系单由京电丰盛公司程**签收。
程**签收了中昱建公司联系单,并向京电丰盛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刘*汇报了监理联系单的内容,但为优化工期,他仍向刘*建议:沙阳路北侧顶管施工不影响南侧明开槽施工,能提前进行管沟开挖。2025年6月11日晚,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组织生产碰头会,公司工程部部长兼计划组长周**和项目执行经理刘*参会。刘*向李**和周**汇报了监理联系单的事宜,同时汇报了程**想同时在沙阳路南侧进行明开槽的想法。碰头会最终确定:提前开挖管沟确实能优化整体工期,要求作业人员按照前期监理单位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管沟开挖时的放坡措施,可以同时开展5-6号井段(明开槽段)工作。碰头会结束,周**在微信群中安排6月12日工作任务,这中间还包括在沙阳路南侧开挖基坑(管沟)的工作。
1.京电丰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法定代表人任**,注册资本5000万元,住所在北京市大兴区。2020年12月18日,京电丰盛公司取得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类四级电力设施许可证。2024年11月25日,京电丰盛公司取得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2024年5月,京电丰盛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昱建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立于2021年4月3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住所在北京市门头沟区。2021年6月8日,中昱建公司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乙级的监理资质。
事故地点位于上庄镇沙阳路与京新高速交叉口往西约500米处沙阳路南侧管沟。管沟长约8.9m,最宽处约1.2m,最大深度4.2m,平均深度3.8m(因边坡坍塌,现场救援时向下深挖了约1m),基坑北侧边坡坍塌,坍塌面积大约为8.5m2.边坡坍塌范围内,在地面以下0.5m高度处有一根通信管线。对边坡坍塌范围内土层做多元化的分析,地面以下2m范围内发现碎砖块、塑料袋等,初步确认为杂填土,而未坍塌一侧土层则较为密实均匀。
2025年6月12日,京电丰盛公司班组长程**带领贾**、孙**等6人到达现场。上午8时10分左右,程**召开班前会对现场人员进行了口头安全教育;8时40分左右,京电丰盛公司雇用的挖掘机在现场开始沟槽开挖,开挖深度约2.8米。开挖过程中,程**口头要求现场人员等到管沟长度开挖至20米左右时再做整体支护,在此之前不许下沟。10时35分左右,因施工现场渣土车需要程**当面去签渣土票,程**离开开挖现场。10时50分左右,贾**、孙**等人擅自进入管沟内,准备进行支护作业,在清理沟底过程中,北侧土方发生坍塌,将贾**、孙**掩埋。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119救援电线分被救出,并送往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救治。
经查,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主管公司安全部和工程部,负责组织各项目部的生产碰头会,把控施工进度,并督导工程部负责人进行实施工程人员安排。京电公司工程部部长兼计划组长周**,主管工程部,同时直管各项目施工班组,督促项目进度落实,并负责班组的人员分工。京电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刘*,负责与甲方、监理公司的对接,协调施工现场物料、机械以及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每日计划的落实。
京电丰盛公司编制了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未对该项目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交底。
本次事故涉事地点属于规划红线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工程不在城建二公司承揽的海淀区沙阳路道路工程(第一标段)合同范围和施工红线范围内。
海融达公司市政一部经理王*,系公司在沙阳路道路工程及35kV电力迁改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因电力管线迁移工作报备需要时间,为加快施工进度,王*未按照相关规定针对此次35kV电力迁改工程到相关电力单位提出电力设施迁改申请。
孙**,身份证号:130***********4995,住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孙**存在下肢浅表擦伤(塌方压砸伤)、多处挤压伤、横纹肌溶解、躯干皮肤感染等问题,在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治疗21天后出院,目前已回老家休养。
事故发生后,京电丰盛公司现场负责人拨打了119救援电线急救电话,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建筑设计企业海融达公司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11时许,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并立即展开先期救援。
区政府按照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副区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区消防救援局副支队长担任专业指挥,区应急局、公安海淀分局、区卫健委、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委、区城管委、上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领导参与现场处置。市应急办现场指导救援行动,现场通过单兵系统和电话,始终与市应急办保持联系。
现场指挥部依据现场情况,制定了处置方案:(1)现场救援工作由消防救援局负责,住建委配合,在对硬质路面及管沟坍塌一侧的土方采取可靠支护前提下,以人工挖掘的方式展开救援。(2)交通支队对坍塌侧道路采取交通管制,避免车辆通行产生共振引发二次滑坡,并对现场车辆分流疏导,避免交通堵塞;(3)卫健委调配120救护车随时准备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治,并联系北大国际医院人员抢救准备。(4)公安分局派出警力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护,并核实现场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做好登记。(5)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重视网络舆论情况信息,及时予以管控。(6)上庄镇政府督促事故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并与属地派出所密切配合,做好社会面维稳工作。(7)区应急办全面统筹现场救援工作,汇总有关信息及时上报。(8)区应急局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12时40分,第一名伤员(孙**)被救出,生命体征平稳,送北大国际医院就诊。
13时33分,第二名伤员(贾**)被救出,经现场确认暂无生命体征,送北大国际医院抢救。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对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涉事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
涉事区域管沟开挖放坡不符合京电丰盛公司前期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沟槽按1:1边坡系数开挖”,加之管沟开挖区域原地基土层多为杂填土且不密实,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发生坍塌。
1.京电丰盛公司现场班组长程**,在组织作业人员开挖管沟时,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放坡,也未采取防止坍塌的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北侧杂填土发生坍塌,造成事故。
2.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工程部长兼计划组长周**、项目执行经理刘*,在明知监理公司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的情况下,未向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决定并安排作业人员开挖管沟,且未对现场施工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现场人员违规冒险作业,造成事故。
3.京电丰盛公司作为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土建施工单位,盲目追求施工进度,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工的要求,擅自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开挖管沟;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风险及防范措施,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施工过程中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冒险作业行为,导致事故。
4.中昱建公司作为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监理单位,明知施工单位为了追赶工期准备进行管沟开挖,在下发工作联系单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后,疏于对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冒险开挖管沟的行为,引发事故。
5.海融达公司市政一部经理王*作为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施工单位擅自进行管沟开挖作业,引发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京电丰盛公司现场管沟开挖班组长程**,在组织作业人员开挖管沟时,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做放坡,也未采取防止坍塌的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管沟开挖过程中北侧杂填土发生坍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京电丰盛公司针对该项目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1:1放坡的要求,同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程**立案调查。
2.京电丰盛公司生产副总李**、工程部长兼计划组长周**、项目执行经理刘*,在明知监理公司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的情况下,未向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决定并安排作业人员开挖管沟,且未对现场施工实施有效监管,导致现场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李**、周**和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李**、周**和刘*立案调查。
3.京电丰盛公司作为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土建实施工程单位,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工的要求,擅自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开挖管沟;未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疏于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冒险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电丰盛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京电丰盛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4.京电丰盛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人员擅自进入管沟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京电丰盛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京电丰盛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中昱建公司作为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监理单位,明知实施工程单位为了追赶工期准备进行管沟开挖,在下发工作联系单,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施工顺序”后,疏于对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违规冒险开挖管沟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昱建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中昱建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中昱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疏于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冒险开挖管沟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中昱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昱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7.海融达公司市政一部经理王*,作为35kV沙上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人,疏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做检查,疏于对监理单位的督促,未及时排查出管沟开挖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实施工程单位擅自进行管沟开挖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王*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事故调查组建议区纪委对王*在该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追责问责工作。
8.京电丰盛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盲目追求施工进度,无视项目监理单位按照施工顺序施工的要求,项目班组长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情节严重,事故调查组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联系有关电力单位,对京电丰盛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同时,建议区住建委提请北京市住建委,对京电丰盛公司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核查。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1.京电丰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本单位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水平,杜绝擅自施工行为;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熟悉现场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的作业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中昱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工作联系单各项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违反工作联系单要求的作业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海融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据电力工程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检查,督促承包单位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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